114學年度第二學期收退費基準
- 苗栗縣私立新佳佳幼兒園114學年度第二學期收退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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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苗栗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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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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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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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1140124862號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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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
教育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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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教保服務機構。
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除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辦理。
第 4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教保服務機構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提具臨時照顧服務實施計畫,並載明收費數額(含逾時收費)及收退費基準,報經本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及收取費用。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除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外,得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預收學費,收取數額不得超過學費百分之十,並應於幼兒實際就讀後,全額折抵學費。
第 5 條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公立幼兒園: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家長每月平均繳交費用及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全額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 6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依幼兒離園當日起算,按家長每月平均繳交費用及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費用。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以前(含例假日)提出無法就讀者,全額退費;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達三十日(含例假日)始提出無法就讀者,教保服務機構預收之一定比率學費不予退費,其餘費用應予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立幼兒園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家長每月平均繳交費用、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三、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 8 條
與本府簽訂契約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中途入(離)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請假及停課期間退費事宜,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 10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家長各收執一份。
第 11 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除依本法處罰外,應立即返還超收之費用。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
第十三條、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月向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收取之費用,規定如附表一。
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及教保中心者,當月收取費用,應依前項費用按幼兒當月實際就學日數比率計算。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比率退費。
違反前三項規定向家長超收費用,經地方政府查察屬實者,應於收到地方政府書面通知當日起,一個月內將超收費用全數退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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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家長每月繳交定額費用,與幼兒園收費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家長不用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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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1胎子女:每月不超過 3,000 元。 | |
| (2) | 第2胎子女:每月不超過 2,000 元。 | |
| (3) | 第3胎(含)以上子女:每月不超過 1,000 元。 | |
| (4) |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 | |
| 2. | 全學年收費總額,以地方政府規定或公告的收費項目為計算基準,包括學費、雜費、代辦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費、點心費)等項目。 | |
| 3. | 家長每月繳費數額請參閱下表: | |
| 全日制 | |||
|---|---|---|---|
| 幼兒年齡 | 屬性 | 收費分攤方式 | |
| 家長每月繳費(元) | 政府協助支付 | ||
| 5歲 | 第1胎 | 3,000 |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
| 第2胎 | 2,000 | ||
| 第3胎(含)以上 | 1,000 | ||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0 | ||
| 4歲 | 第1胎 | 3,000 |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
| 第2胎 | 2,000 | ||
| 第3胎(含)以上 | 1,000 | ||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0 | ||
| 3歲 | 第1胎 | 3,000 |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
| 第2胎 | 2,000 | ||
| 第3胎(含)以上 | 1,000 | ||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0 | ||
| 2歲 | 第1胎 | 3,000 |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
| 第2胎 | 2,000 | ||
| 第3胎(含)以上 | 1,000 | ||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0 | ||
| 半日制 | |||
|---|---|---|---|
| 幼兒年齡 | 屬性 | 收費分攤方式 | |
| 家長每月繳費(元) | 政府協助支付 | ||
| 5歲 | 第1胎 | 3,000 |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
| 第2胎 | 2,000 | ||
| 第3胎(含)以上 | 1,000 | ||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0 | ||
| 4歲 | 第1胎 | 3,000 |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
| 第2胎 | 2,000 | ||
| 第3胎(含)以上 | 1,000 | ||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0 | ||
| 3歲 | 第1胎 | 3,000 |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
| 第2胎 | 2,000 | ||
| 第3胎(含)以上 | 1,000 | ||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0 | ||
| 2歲 | 第1胎 | 3,000 |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
| 第2胎 | 2,000 | ||
| 第3胎(含)以上 | 1,000 | ||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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